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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庭诉讼及纠纷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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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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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涉外婚姻财产分割方式及注意问题

涉外婚姻财产分割方式: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标准庭审过程中,法官如何判断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符合中国《婚姻法》的法定离婚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32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面对这样的离婚条件,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也要严格适用,但在适用过程中却发现问题不断,且不易解决。

与外国人缔结婚姻,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以感情为基础。

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不仅不稳固,而且极易滋生其他社会危险。本案中的越南妇女何*庄发现夫家的物质条件未达到其要求时,即产生背叛心理,为惨案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第二、要熟悉相关法规。

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或者双方虽然是同一国籍,但结婚或离婚地在外国,这就需要了解所在国家的法律,各国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当事人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实现。当然,无论以何种方式选择法律,都要一秉善意,以免使其行为无效。

第三、要尊重彼此风俗。

由于文化差异等因素,形成了各国不同的风俗,与外国人缔结婚姻,就应当尊重彼此风俗,不能有主次之分。本案悲剧的另一个诱因就是越南妇女何*庄风俗习惯未得到充分尊重。

以上就是南京涉外离婚律师为您整理的关于“涉外婚姻财产分割方式及注意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若有更多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欢迎咨询南京涉外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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