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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庭诉讼及纠纷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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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涉外婚姻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哪些

一、涉外婚姻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哪些?

国内涉外婚姻案件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特有财产包括:

1、 一方的婚前财产。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均归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即使离婚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应专属于夫妻个人所有,不能成为共同财产。否则,法律设立赔偿金的意义无法实现。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尊重了赠与人和立遗嘱人的意愿。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财产成为个人特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活用品;二是这些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专用。但实践中存在着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价值较大的为一方专用的贵重物品的归属。学者对这一问题存在着分歧。一种认为其无论价值-大小都应归个人所有。另一种认为价值较大的物品即使为个人专用,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这类财产可考虑两方面因素:一种是这些财产确实带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理应归一方所有。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另一种是这些财产确实与某一方的专门业务密不可分,另一方即使享有权利也不能充分体现财产的价值。

二、属于婚前房产的几种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

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房产的归属。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

这种情况下,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只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以上就是南京涉外离婚律师为您整理的关于“涉外婚姻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若有更多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欢迎咨询南京涉外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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