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庭诉讼及纠纷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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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一个国际化的社会,因此和外国人结婚的人也比较多,在涉外婚姻中,要按照婚姻法中的涉外婚姻规定来进行处理,双方要离婚的时候,也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如果双方有一个人是德国人的话,德国的法院就有管辖权,那么在中国境内和德国人结的婚该怎么离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涉外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办理涉外因素婚姻的离婚手续可以参考如下方法:
(一)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法院起诉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婚姻登记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
(二)在国外办理的结婚登记,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法院起诉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三)中国公民婚后分居国内外,国内法院有权管辖,双方均可在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立案起诉。
(四)外国人与中国人离婚,外国人提出离婚,在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人提出离婚,在户口所在地法院办理离婚诉讼。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登记要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1、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及复印件);
(3)双方当事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说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及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及复印件);
(3)双方当事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说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和德国人离婚有什么规定?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606条规定:"对夫妻一方是德国人或在结婚时曾是德国人;夫妻双方在德国领土上有惯常居所;夫妻一方是无国籍人,在德国领土上有惯常住所;夫妻一方在德国领土有惯常居所。"德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德国的离婚规定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为主,但仍以住所或居所作依据为辅的原则。但仍有以下例外:
(1)夫妻俩均系外国人,且夫之住所设在德国时,德国法院依夫之本国法律有管辖权者,例外承认德国之法院,即当事人之住所地国法院,亦有管辖权,此项目的是为了减少跛脚婚姻之发生。
(2)德国籍夫妇有住所或居所于外国,尚该外国法院承认德国法院判决时,则德国法院基于相互原则,也承认该国法院对德籍夫妇之离婚判决。此项规定其目的以节省劳费。
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这里的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主要指:或者是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具有外国国籍人或定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或者原婚姻关系是在国外缔结的。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准许离婚,但各国法律关于离婚的条件规定很不一致,国际上主要是通过各国的国际私法调整离婚的法律冲突。
三、国外离婚判决认可需要注意哪些?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对于国外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以上就是在中国境内和德国人结的婚该怎么离婚的相关内容的整理,通过文中可知,除非是有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涉及到德国人的离婚规定主要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为主,以住所或居所作依据为辅的原则,由外国法院受理的话,则要按照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请律师事务所帮忙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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